2015年司法考试400分过关讲义(新大纲、教材同步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图书作者:杨帆,陈永生,李恒源
  • 图书定价:¥90.00
  • 折扣价格:¥72.00
  • 为您节省:¥18.00
  • 图书ISBN:9787511872104
  • 正品承诺: 正品承诺
  • 出版时间:2014年12月1日
  • 图书版次:第一版
  • 本书邮费:邮费说明
  • 图书开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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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400分过关讲义(新大纲、教材同步版)

内容简介

2015年司法考试400分过关讲义
新大纲、教材同步版。增新行政诉讼法、新环保法等考点。稳拿应得400分。2015司考通关必备
作     者中律LG400名师/李仁玉,刘玫 杨秀清,杨帆,陈永生,李恒源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12-1
版 次:1
字 数:1197000
印刷时间:2014-12-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包 装:平装
ISBN9787511872104
定     价:90.00
★ 虽然:司法考试近4000个考点,13000多法条,但是,通关只需掌握1/3内容。
★ 司考过关“捷径”:专家帮你做“减法”!稳拿应得400分!
★ 连续6年畅销!本书帮助N多复习时间不足、看书重点不明、法学基础不牢的司考考生成功逆袭!被誉为司考过关、减负第一书!
《2015年司法考试400分过关讲义》,是对司法部指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考点精要编写,由在国内享有盛誉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中律LG400司法考试培训”(中律LG400)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团队的知名教授、一线授课老师,根据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体系,结合命题规律及近年高频考点、备考心得呕心著成!
本书2015年版收录2010-2014年真题高频考点、增加最新行政诉讼法、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考纲变化第一时间同步更新;【命题要点】版块,省去读者自己的总结,引领高效、正确复习方向。
连续6年畅销!本书帮助N多复习时间不足、看书重点不明、法学基础不牢的司考考生成功逆袭!
本书目录
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情分析】  
分值比例(2010~2014年) 考查特点

56~60分
行政诉讼法是历年考查重点


【复习策略】  2014年本学科考查了57分。学好理论是学好行政法的基础,把握重点法条,重点把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认真研究历年真题。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2014年最新修订的内容。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考点直击】
考点 考查次数
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与适用条件 3
行政案件的执行 1
            
【所占分值】6~7分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真题链接11-2-50)
一、行政诉讼判决★(真题链接11-2-82)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根据2014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5.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6.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7.判决确认违法,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8.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2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被告变更、解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三)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
★根据根据2014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行政诉讼第二审判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注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命题要点】特别注意2014年修订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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