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分则卷+刑事诉讼卷(7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收录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罪名释义量刑标准指导案例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图书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 图书定价:¥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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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ISBN:978751093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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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2022年1月1日
  • 图书版次: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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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分则卷+刑事诉讼卷(7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收录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罪名释义量刑标准指导案例

内容简介

2022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分则卷+刑事诉讼卷(7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收录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罪名释义量刑标准指导案例
书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总则卷(1本)
书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事诉讼卷(2本)
书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分则卷(4本)
总价:1218元
本套丛书以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条文为基础,采用【条文要旨】【罪名释义】【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理解与适用】【实务问题】【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关联规范】等体例结构,全面系统地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办案思路、标准和依据,为公检法办案人员提供办案指导。
【条文要旨】精确阐述条文的立法宗旨和实质性要点。【理解与适用】逐条阐释、深入解读立法本义和条文内涵。【实务问题】提炼公、检、法等刑事实务部门办案人员司法适用的主流观点。【关联规范】涵盖与条文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不同效力等级的刑法规范。【指导案例】收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刑事实践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典型案例】收录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
     本书内容全面系统、体例简明适用、来源*威准确。本书每个条文均有权威观点对其释义和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较为详尽的阐述。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效力级别与施行时间分类编排,一体呈现。所有法律规范及案例均来源于《*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权威版本。本书便于读者系统学习和整体把握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具体含义,满足公检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需求,对提高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目录
2022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总则卷9787510933691人民法院出版社
书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总则卷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
责任编辑 王 婷 尹立霞
书号:9787510933691
定价:138.00元
出版日期:2022年1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刑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从宽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和犯罪集团及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及其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及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条件和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情形、死缓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的计算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和缓刑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和大力度优惠服刑期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期限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含义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义务及例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适用


2022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分则卷全四册9787510933714人民法院出版社
书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法分则卷(4本)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
责任编辑 王 婷 尹立霞
书号:9787510933714
定价:730.00元
出版日期:2022年1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字数:4205千字
版次:1
第一册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编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2022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事诉讼卷全二册9787510933721人民法院出版社
书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部指引·刑事诉讼卷(2本)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
责任编辑:王 婷
书号:9787510933721
定价:350.00元
出版日期:2022年1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字数:2100千字
版次: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制度 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分工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五十九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七十七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规范
第七十八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八十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和执行权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 扭送
第八十五条 拘留程序
第八十六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及时讯问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九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
第九十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十一条 批准逮捕的期限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 逮捕执行程序
第九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及时讯问
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 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满未能结案的处理
第九十九条 强制措施期满的处理
第一百条 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 案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主体 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 勘验、检查的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示搜查证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的一般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和保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具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通知邮电机关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的规定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目的和主体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告知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批准与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及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令的发布
下册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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