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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恩施州巴东县财政局招聘1人公告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1日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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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巴东县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岗位及名额

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1名。

二、 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采取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所需具体要求的社会人员。

四、薪资待遇

按国家相关政策及岗位工作情况确定。

五、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守公共道德,具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行;

4.遵守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执业业绩,能够依法、依规、公正地履行岗位职责;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条件;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出生);

7.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级造价师资格证(同时具有一级造价师资格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者可优先聘用);

8.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综合职业素养,能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结算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定额等业务知识,熟练运用工程预算计算软件、工程量计算软件等操作。

(二)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均不能报考;

3.各级公务员招聘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

4.试用期内或服务期限未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5.曾在执业中,有过不良行为的;

6.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要求的人员,不能报考。

六、招聘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2 月17 日— 2 月 28 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巴东县财政局人事股(巴东县财政局办公楼306室,信陵镇西壤坡楚天路6号,联系电话:4334600);

3、提交报名材料:

①《巴东县财政局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一寸同版红底免冠照片3张(背面注明姓名);

④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记录;

⑦其他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 2023年 3 月 1 日;

2.审查要求:资格审查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将贯穿招聘工作始终,若任何环节和任一阶段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将取消资格。

(三)组织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在长江巴东网上予以公布,并分别电话通知本人。

2.面试环节将全程录音、录像。

3.面试过程邀请县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4.面试成绩于当天公布。

(四)组织考察

1.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由组建的考察组实施。

2.考察内容: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考察。不按规定参加考察者,视同放弃应聘资格。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因个人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空缺岗位,按面试成绩顺次递补。

(五)组织体检

1.根据面试成绩和考察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县财政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

2.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由应聘人员在收到体检结论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复检安排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复检。

3.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应聘资格。因个人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空缺岗位,按面试成绩顺次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1.根据资格初审、面试、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长江巴东网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拟聘人员内容包括:

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条件,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执业资格、面试成绩以及排名等。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等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聘用单位法人代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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