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招警简章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来源:www.bookskys.com  发布时间:2015年3月4日    点击次数:8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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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招警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务员局制定《贵州省2015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录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黔南、黔东南、黔西南9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必要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设置考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全省(除贵阳市外)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省共计划招录人民警察1833名。其中,省级机关计划招录1名;市(州)级机关计划招录23名;县(市、区、特区)级机关计划招录76名;省直垂管系统基层单位和派出机构(监狱、强制戒毒、法庭、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等)计划招录1733名。各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庭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各类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四、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附件2)乡镇(县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派出机构除外)机关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可招录高中或中专学历人员;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2015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2015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省级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3)基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省级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5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察学院、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3)其他院校限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公安指挥类(专科)、公安大类等专业。

  公安类等专业目录详见《公安类、法医、物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相关专业目录》(附件3)。

  7、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5年3月;

  8、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9、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5年3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5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10、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2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2年招录的公务员,2013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2年);

  3、截止2015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5年3月9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或219.151.4.99 )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3月9日9:00至3月13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录简章》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填写《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公务员报名信息暨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3),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申请提交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应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职位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结束后,于2015年3月底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二)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3月9日9:00至3月16日18:00

  1、资格初审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3月13日16:0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和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的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到招录单位申请,经招录单位及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考务部门修改。

  3、2015年3月13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5年3月15日18: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在3月16日18:0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3月9日9:00至3月17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应打印两份《报名信息表》供加分审查等环节使用。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不含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狱<所>医、心理矫正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得进行职位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报考需要退费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18:00。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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